洛马琴科:特奥菲莫-洛佩兹虽然拳重,但不致命

# 博客 2025-04-05 08:44:21 ttzt

——译者注[32]阿什克拉夫特,曾任美国司法部长,极右派人士。

它有着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中华民族数千年来都把执子之手,与子谐老奉为美满爱情的归属,孟姜女、梁祝等传说寄托了中华民族对美好爱情的追念,《西厢记》、《长生殿》等以之明志抒怀的文艺作品数不胜数,苏东坡用明月夜,小松岗,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表达对亡妻的思念,更成为千古流传的爱情绝响。作为建国后的第一项立法,且新《婚姻法》至今已经由最高法颁布到第三个司法解释的法律,其在运用过程中的司法擅断空间虽不为没有,但通过对感情破裂标准的司法认知,经过上述以对感情是否破裂为主线的案件审理和对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司法判断过程,是基本上可以大大降低法官的恣意擅断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最终法官的判断是不离于《婚姻法》的立法意旨,而始终是力图在个案中实现立法所欲的目的。

洛马琴科:特奥菲莫-洛佩兹虽然拳重,但不致命

对于感情破裂主义持否定和怀疑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感情是不可见的,婚姻生活的隐密性决定了法官对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往往是随意的。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感情是婚姻建立和存续的正当理由也有精辟的论述。婚姻关系破裂说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不尽科学合理。因此,司法对于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支持提诉方的诉请,也要服从于第二条的规定,也即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前四种确指情形之外,对于第五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知,应在第二条规定的框架中进行,实践中在司法认知时主要即应从当事人双方婚姻是否符合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维持婚姻家庭关系是否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出发,再结合举证、质证、必要的调查和庭审的情况进行考虑。作为总则性条款,《婚姻法》第二条对于其后的各章节之具体条款具有总领作用,各章节之具体条款在司法运用中必须作符合第二条内容的解释,不得违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亦须如此。

通过庭审,承办人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有年龄差距,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但生活中并未发生较大矛盾,也没有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将其改为婚姻破裂或婚姻关系破裂更符合各国离婚立法的趋势,也能克服用主观标准来评价某一婚姻关系的实际的不足,确立用客观标准来认定某一婚姻关系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应否准予离婚。这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检察长如果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不同意检委会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人大常委会一旦作出决定,检察机关必须执行。

在该案中,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官黄向坚侦办南投县长李国桢等人集体受贿案,该案在黄向坚检察官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但法院判决的结果,除李国桢获判无罪外,其他人等均被判有罪。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等。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但在实务中,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与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时,一般要听从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

三是检委会的集体决策机制与检察长作为检察首长行使指令权之间存在冲突。该草案的主旨和重点是对检察一体原则暨检察首长内部指令权的行使进行制约和规范。

洛马琴科:特奥菲莫-洛佩兹虽然拳重,但不致命

上述问题本为检察制度的共通性问题,台湾地区检察体系亦须面对,因此,台湾地区虽习惯上未采用领导体制一语,但同样存在着检察机关的内外部领导关系问题,只不过,在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外部领导关系称为检察机关的外部指令权,而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关系则称为检察机关的内部指令权。此后,这方面的事件被曝光的很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已不存在检察首长滥用指令权的问题了,而只能说明在当时实行威权统治的国民党加强了对检察体系的控制,而且控制很成功,使得类似的事件很难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2007年又在《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中规定,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这表明,在大陆的检察体系中,检察长虽贵为检察机关的检察行政事务首长,但是在检察业务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却并非最高首长,检察委员会甚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上述事项皆为针对检察官职务上注意事项发布政策以及对检察官废弛职务行为进行惩戒,本属于检察行政事务范畴,自应由法务部长依据司法行政监督权而为外部指令。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关于法务部长外部指令权的规定,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例,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差异,即德国、日本等国立法上不仅赋予了法务部长检察行政事务监督权,还赋予了其个案指挥监督权,法务部长可以但可以通过检察总长对检察官的个案侦办进行指挥监督,例如,《日本检察厅法》第14条规定,法务大臣就侦查、公诉及裁判执行等检察事务有一般之指挥监督权,但对检察个案之调查或处分,仅得指挥检察总长。黄检察官见上诉期间即将届满,延仍不核定李案上诉,乃撰写声明上诉书,不经首席核可,即迳行送交法院。但经黄检察官力争后,法院认定该上诉仍为有效。

{5}虽然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对法务部长的外部指令权作了上述限制,但实践中,由于台湾社会向来政治挂帅、司法赢弱,作为司法行政首长的法务部长,藉检察行政事务之外部指令权(尤其是检察人事权)干预检察官独立办案的事件并不鲜见。对此,学界曾提出诸多改革方案,其核心都是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和人事任免与地方党政机关脱钩。

洛马琴科:特奥菲莫-洛佩兹虽然拳重,但不致命

在台湾地区2006年法院组织法修改之前,设于法务部的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只能算是个黑机关,因为其设立并无明确的组织法上的依据。检察一体海峡两岸检察制度同源而分流,{1}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上,两岸检察制度存在着诸多相同及不同之处。

所谓检察一体原则,即上级检察首长除得指挥监督其所属检察官外,对于下级检察署之检察官并有指挥监督之权,如此,则全体检察官遂形成一种上下阶层之组织,而由其最顶点之检察总长所统率。此即为台湾轰动一时的吴苏案。若情况严重,必要时并得调整检察官之职务或报请调整至事务较简之检察机关。由此可知,《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明确法律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而非行政机构之一环,至少在法制层面,检察机关在组织体系和人事任免两个方面均完全独立于司法行政机构(司法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法务大臣发动所谓个案指挥权,在国会引起在野党大加挞伐,犬养大臣因承担指挥权发动的政治责任而辞职,动摇了日本战后的政治舞台,更使检察官的政治廉洁性产生伤痕,而在检察史上留下所谓检察官屈服于政治的污点。

检察首长行使职务承继权及职务移转权,因直接剥夺了检察官对案件的侦办权,涉及案件的分办及司法正义的实现,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审慎为之,唯有如此方能避免外力或行政力量藉检察首长的职务承继权及职务移转权进行个案干预。同时,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民选委员改为9位,在人数上超过官派委员的8位,这使得法务部长无法再像以前一般透过官派委员即可操纵检察人事安排。

考察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比较两岸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同与不同,有利于把握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走向,推动大陆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检察一体原则设立之初衷固然可以有效节制不良检察官违法滥权。

但检察首长在要求彭绍谨交出该案件未果后,开始从多方面阻挠其办案,彭绍谨不仅被剥夺了行政上的协助(办案时不能使用书记官和司机),同时,他与同僚的生命还遭到威胁。这一点与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外部领导体制迥然相异。

{11}苏永钦:《检察权独立重建司法信赖》,台湾《联合报》2004年4月19日。其四,明定检察官接受调卷及报告义务。最后,顶不住压力的彭绍谨检察官在媒体工作者的注目下,流着眼泪被迫交出了该案。进入专题: 检察机关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即明确提出,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加大领导力度,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所谓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纯系大陆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采用的习惯用语,专指检察机关的内外部领导关系问题,其中包括:其一,检察机关的外部领导体制,即检察机关与其外部领导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同级人大常委会还享有对重大检察业务问题的指挥决定权。{4}造船疑狱事件是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著名的案例。

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检察长核定之。例如有学者提出,要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就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的经费预算和管理体制,实行由国家财政来保障检察经费开支的制度。

一般认为,领导关系是指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上级有权指导、命令、检查督促下级工作,带领下级部门执行工作计划。由于类似弊案的频发,检察一体原则一度在台湾地区污名化,检察首长指令权、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几乎成为检察首长干预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同名词,导致有时检察长因畏惧流言,纵其下属检察官承办案件有不当情形,亦不愿行使其权利{21},进而导致检察体系上下信赖关系相当薄弱。此语后来成为台湾地区检察界的名言。在这方面,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

{9}王金寿:《司法独立与民主可问责性:论台湾的司法人事权》,台湾《台湾政治学刊》第12卷第2期,2008年。根据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内部作业规定,各个检察官应依分配而受理案件,其对分配的案件因故不能或不宜办理者,应经主任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核定将该案分予其他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认为有因故或不宜办理之情节时,亦得报请检察长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种检察一体表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参加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和起诉活动进行指导或作出指示。参见陈志铭:《检察官改革与检改团体—检察官改革协会》,载台湾《正义之剑—检改会十周年纪念专辑(上册)》,检察官改革协会编印,2008年。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广义的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与人事任免均应当彻底与地方脱钩。同时也许可检察官自行签请要求加派检察官协同办案,使协同办案能真正发挥协同的优点而没有进行个案干预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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